根据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消息,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(*府、国家部门都不能出现)近日就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答记者问时表示,征地批准后,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,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,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,不再通过乡、村等环节支付,防止截留、挪用征地补偿费。该通知被认为是继2004年(不能出现具体时间;注意回避法律法规)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》后,国土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.为全面的一个文件。通知中强调,提高征地补偿标准、同地同价、征地须先安置后拆迁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等内容,引起广大农民热烈反响,这给没有安全感的农民朋友以有力保障。
在完善征地补偿安装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,首先是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,推行一些地方做法,用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。其次是征地批准后,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,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,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,不再通过乡、村等环节支付,防止截留、挪用征地补偿费。三是健全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,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、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,真实做到落实到户,确保每户被征地农民都拿到应得的资金。
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进一步指出,首先应当明确,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,但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*府作出规定。根据当地的分配办法,结合安置方式,将核定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,由当地实施征地的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。我们主张,各地可利用给农民个人的农业补贴等有关资金直接支付渠道,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农民个人。避免因中途克扣,截留而到不了农民手中。